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11.24 北市都規字第1123082339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之建築物高度認定方式,涉及相關建管法令規定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 111.07.07 府授都規字第11130442342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2條、第76條規定農業區及保護區各種建築物之高度認定方式,經府都規字第11130442341號令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停止適用府都規字第09730806200號令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2715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後之申請案,均應設置斜屋頂,且因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為該規則之補充規定,原則上得溯及適用,惟須考量公益與當事人之信賴保護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