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 108.10.07 府都規字第1083094644號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5條規定有關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四)製茶業」,僅限原產地自產自製者,且應提送製茶計畫經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