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本案因考量臨接道路最小寬度10公尺之目的,似在維護消防安全(消防車可進出救災)及公共設施之利用(綜合設計提高容積率及高度),如將臨接8公尺道路亦納入周長分子計算範圍,恐有違原管制規則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