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39200號函
-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本案管制區域內之其他業已核發建照之個案基地,其間存有差別對待與街道景觀不一致情形,如無法提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則難免於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114400號函
-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所稱「基地情形特殊」,似指基地客觀上無法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或設置顯有困難者而言,就此宜考量公共利益與關係人土地使用利益之衡平,宜審慎認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42800號函
- 本案人行道是否計入出租面積問題,按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出租面積有權自行決定,僅須與承租人達成協議即可,法律並無規定不得部分出租,故主管機關就經管市有土地,自得依權責決定是否將人行道退縮地一併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