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1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5424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9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3.64公尺建築,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申請臨時建築,應依規定退縮3.64公尺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42800號函
- 本案人行道是否計入出租面積問題,按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出租面積有權自行決定,僅須與承租人達成協議即可,法律並無規定不得部分出租,故主管機關就經管市有土地,自得依權責決定是否將人行道退縮地一併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