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 95.01.03 府都規字第09419619501號令 檢送「『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及第94條『合法使用』定義」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0.12 簽見 本案倘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規定之「第三類」,依管制規則第94條第3款規定,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本案因停止使用未滿二年,似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