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04 簽見 本案對於建造執照係分別申請,實際卻為整體開發之建築案,其個別建築基地應合併計算全部基地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後,始審查其應否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俾免造成不公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