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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9587號令修正發布第8、21~24、35、36、71-1、75、75-2、80-2、86-1、86-2、88-1、97-6條條文、第5條條文之附表及第十章之一章名
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4.08.14 北市都規字第11430525701號函
  • 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作行政機關使用之公有建築物,皆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7-6條規定檢討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如作為行政機關辦公使用並開放民眾洽公者,應同時依第86-1條規定檢討加倍留設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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