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4.08.14 北市都規字第11430525701號函 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作行政機關使用之公有建築物,皆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7-6條規定檢討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如作為行政機關辦公使用並開放民眾洽公者,應同時依第86-1條規定檢討加倍留設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