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11.11.04 府授都新字第1116024654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4點第1款「業經公告之更新地區」執行疑義,涉及都市更新條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 106.09.25 府授都新字第10631626400號函
- 有關屬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3項所指之山坡地者,應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劃定範圍執行,不受理更新單元之申請
3.
- 內政部 99.01.18 台內營字第0990800108號函
- 機關(構)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如嗣後不再擔任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自行實施、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另行同意實施辦理,非謂受同意實施機關(構)得自行同意其他機關(構)或委託辦理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0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810400號函
-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之法令依據及程序,於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3項修正後之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