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3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23400號函
- 河濱公園內有長久停放、留置之車輛,且為有牌照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予以裁處,如為無主車輛,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由管理機關權責認定是否屬於廢棄物後清除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1 北市法三字第09532666100號函
- 自來水園區雖提供民眾使用,且本於「以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發展事業」之目的,並以增加營收為考量,似非屬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其性質與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容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