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00.10.17 府工園字第10030315200號令
- 臺北市政府對於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21條之規定,內容中提及「建築物」之部分,係以拆遷公告日前1年該址設有門牌者為限,其後門牌若有分編、增編者,仍以原有門牌辦理
2.
- 臺北市政府 100.09.14 府工園字第10030078600號令
- 臺北市政府為利「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條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暨拆遷處理費查估作業,發布計算方式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330436700號函
- 本案舊有布商營業場所,既經調查並無門牌號可供認定,自不得以所涉辦法建築物認定規定,予以核發拆遷補助費,惟既經市場管理處同意安置,形式上亦比照登記有案攤棚拆遷處理,倘再予拆遷處理費,有違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