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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10-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05363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1.
  • 臺北市政府 105.11.02 府都建字第10564973300號令
  • 關於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得包含「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之「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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