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0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保護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內,於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位址,再將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為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符合上述有關個人資料利用規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2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07200號函
- 政府機關舉辦活動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案件,除有臺北市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之適用外,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等相關規定,為釐清是否應繳納道路使用費等問題,該機關應協同市府交通局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