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05 北市法二字第9020430500號函 本案土地如因開闢「內雙溪自然森林公園」,而為臺北市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使用,自不宜再予出租,且本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已由貴局辦理強制執行事宜,則應依判決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