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05.27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經管國市共有土地開闢收費停車場案,該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之依據,及如何提供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辦理收費停車場等事項涉及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7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37600號函
- 行政機關之行政私法行為,依大法官釋字第448號解釋,係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1 簽見
- 本案占用戶多為年邁無謀生能力或屬收入微薄之低收入家庭,為體現照顧弱勢族群目標,如確屬低收入戶,符合社會局所定生活補助標準時,則免予追繳占用期間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以符合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