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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5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07.21 國健教字第1030700890號函
  • 菸品容器上印有明顯黃底紅字「日版配方」非屬菸品包裝必要文字,配合每包50元等比一般日本進口菸品較低售價,已明顯向消費者傳達該菸品物超所值訊息,足以引起消費者購買之意願,達到促銷該款菸品廣告效果,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行為;菸害防制法處罰對象所定「製造業者」包含委託製造者,若委託製造者與受託製造商,故意共同完成者,原則上均應分別處罰
2.
  • 法務部 102.10.28 法律字第1020351193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參照,如菸酒製造業者於受託製造菸酒時,誤向無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情形雖非屬「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惟因該無管轄權機關復未能即時移送有管轄權機關,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述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開始產製前向有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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