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07.21 國健教字第1030700890號函
- 菸品容器上印有明顯黃底紅字「日版配方」非屬菸品包裝必要文字,配合每包50元等比一般日本進口菸品較低售價,已明顯向消費者傳達該菸品物超所值訊息,足以引起消費者購買之意願,達到促銷該款菸品廣告效果,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行為;菸害防制法處罰對象所定「製造業者」包含委託製造者,若委託製造者與受託製造商,故意共同完成者,原則上均應分別處罰
2.
- 法務部 102.10.28 法律字第1020351193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參照,如菸酒製造業者於受託製造菸酒時,誤向無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情形雖非屬「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惟因該無管轄權機關復未能即時移送有管轄權機關,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述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開始產製前向有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
3.
- 法務部 94.09.07 法律字第0940030977號函
- 有關涉及未經核准變更登記及分裝銷售酒品之處罰疑義
4.
- 財政部 91.07.17 台財庫字第0910351409號令
- 令釋補正「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等及「酒類標示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