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0097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9條及相關學說參照,人民提出申請,係因依法對行政機關享有公法上請求權,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又稅捐稽徵法「復查」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有別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17 行執一字第0910006740號函
-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該暫緩執行之期間,於依法申請復查案件,不限於稅捐稽徵法所稱「二個月復查決定之期間」
3.
- 財政部賦稅署 91.12.10 台稅六發字第0910456729號函
- 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該暫緩執行之期間應不限於「二個月復查決定之期間」
4.
- 財政部 91.03.26 台財稅字第0910451701號函
- 核釋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因程序不合而告確定後,如原處分確有錯誤,可否依行政程序法變更
5.
- 財政部 89.12.26 台財稅字第0890457761號函
- 關於課稅處分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是否得拒絕納稅義務人申請閱覽疑義
6.
- 法務部 82.06.04 (82)法律字第11033號函
- 關於溢扣土地增值稅案件,納稅義務人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利息損失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