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 109.11.03 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
- 訂定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之相關規定
2.
- 法務部 107.09.10 法律字第10703513520號函
- 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二者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行為人如係一行為同時違反而應處罰鍰者,裁罰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決定裁處罰鍰適用之法規依據
3.
- 財政部 101.05.24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 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同法施行細則於100.01.26及100.06.22之修正,因此,修正及廢止有關營業稅之相關函令
4.
- 法務部 100.08.10 法律字第1000018105號函
- 一行為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處罰,係比較具體個案查明計算後之法定罰鍰額,決定從重適用之法條
5.
- 法務部 98.11.18 法律字第0980031743號函
- 關於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係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屬行政罰法第2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惟裁處權時效之停止後,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8條規定之
6.
- 法務部 97.09.03 法律字第0970023161號函
- 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義務本於職權而撤銷之,但若對公益有害或是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則不得撤銷,另行政機關仍可將其為處分之轉換,即係由違法之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者
7.
- 財政部 97.06.30 台財稅字第09704530660號令
- 令釋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並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應擇一從重處罰之規定
8.
- 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0854號函
-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而應處罰鍰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9.
- 財政部 96.10.25 台財稅字第09604549910號函
- 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証而未給與,又以不正方法幫助他人申報扣繳稅捐者,因該二行為非屬同一行為,尚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分別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罰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54700號函
- 探討一行為不二罰時,必須先確認是否有所謂「法規競合」之情形存在,當不存在「法規競合」時,應分別以行為人之行為個數、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個數,並斟酌處罰規定之目的以及處罰種類等因素,加以斟酌判斷
11.
- 財政部 94.06.10 台財稅字第09404538280號令
- 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及未依法保存帳簿,係屬2個行為違反2個不同之行政義務,二者之處罰目的及要件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