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21 北市法一字第09632530200號函
-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似屬於涉及個人隱私,惟參照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第4項規定,上開資料就可提供閱卷部分,仍應依規定提供申請人閱卷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1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34100號函
- 有關本案民眾申請調閱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保密之文件,故行政機關應依法令規定提供,不得拒絕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31 簽見
- 本案所涉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非用來判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資格,因此該限制條件應係確定可以公開之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範圍,對此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申請時應一併釋明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27 北市法二字第09230659700號函
- 本案中擬申請調閱該次會議錄影帶,因該會議錄影帶,係屬該校對於林員有無溢領交通費之行政決定做成前之準備作業文件,故該校似得拒絕其閱卷之申請,屬該校行政裁量權範圍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15 北市法一字第09130108200號函
- 申請人因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即得對該行政程序之申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相關資料申請閱覽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03 北市法一字第9020334300號函
-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閱卷之範圍,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故應以申請人所提出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來決定其閱卷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