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部 104.04.24 文藝字第1041009279號函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並無「設置案件能否以他人名義參選或比件,而自己或配偶擔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人頭」相關規定,惟個案設置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視具體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迴避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 文化部 102.09.05 文藝字第1023026122號函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非屬政府採購法所列招標方式特別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第11、19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組成,故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規定應以該辦法為準,惟個案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
3.
- 文化部 102.03.26 文藝字第1021006689號函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19條規定參照,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又徵選小組成員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兼任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委員遴聘應由興辦機關本權責自行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