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國家賠償類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9、1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7.10.22 法律字第10703515610號函
  • 國家賠償「同一事件」重行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未提民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告知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其提起民事訴訟及再審均經駁回,機關則應告知相關救濟程序,使其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如有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情形,不過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2.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11.30 局考字第1000059008號書函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應就平時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為依據。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辦案件有關人員亦應列為辦理平時考核與考績(成)作業之參據
3.
  • 立法院 100.11.26 台立院議字第1000704511號函
  •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將國家賠償訴訟由現行之雙軌制修正為行政訴訟單軌制,並提報相關配套法律報院審查。經撤銷行政處分之原處分機關與承辦案件有關人員應列入績效評比及行政考核
4.
  • 法務部 99.12.03 法律字第0999049356號函
  • 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請求程序係採雙軌制,人民得依該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故人民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即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徵收裁判費,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徵收裁判費,是以,二者裁判費之徵收係有不同
5.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