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01.03 法律字第0999047852號書函
- 國家賠償協議中有關精神慰撫金是否扣除政府核發之相關救助金、慰問金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等,須視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否因同一原因事實所取得之利益而定,若第三人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給付,旨在使請求權人獲得終局利益,而非在填補損害者,則無民法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而無法扣除該項給付金額
2.
- 法務部 99.11.01 法律決字第0999048165號書函
-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應衡量其財政能力依法編列國家賠償預算,落實權責相符原則,故各縣(市)政府所屬機關與鄉(鎮、市)公所之國家賠償金額限度應由縣(市)定之;至於縣(市)部分,無須訂定賠償金額限度,各鄉(鎮、市)公所若於協議賠償金額超過其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亦由縣(市)政府核定
3.
- 法務部 92.11.07 法律字第0920700607號函
- 檢送「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範圍,法院判決意見之彙整-供國家賠償事件協議程序之參考」
4.
- 法務部 90.12.18 (90)法律字第000779號函
- 有關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限度,囑本部會商相關機關重新檢討調整乙案
5.
- 法務部 89.06.19 (89)法律字第019520號函
- 關於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訂定逕行賠償金額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