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9.03.18 法律決字第0999011713號書函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除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之情形外,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進行協議,不得待公務員刑事判決確定,以避免有該法第11條第1項所定逾期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