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11 北市法一字第8920975400號函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係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益而設,於第三人因信賴錯誤、遺漏或虛偽之登記而取得新登記受土地法之保障時,真正權利人就其所受損害,得請求地政機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