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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2.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1140號函
  •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 法務部 104.01.23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1、22、24~27條等規定參照,該法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4.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就業服務法第6、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高中職學校為協助畢業學生就業,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予地方政府,如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5.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7條、人民團體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6.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別法律未明文要求須委託會計師為查核、簽證或其他業務之執行者,於會計師受委託執行業務時,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之說明
7.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37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8.
9.
10.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00117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等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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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2.23 簽見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限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目的相符,倘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準此,公務機關於回覆陳情人之回覆函內容時,自不得於非必要情形下將第三人之個人資訊公開於回函內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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