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6.06 法律字第1130350776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學理上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至於已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後,罰鍰較輕之其他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應視同亦已適用,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
2.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3.
- 法務部 103.10.21 法律字第103035123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50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所應盡之防止義務,應考量組織規模與保有個人資料數量或內容,依比例原則建立技術上與組織上措施,並視具體個案情形判斷
4.
- 法務部 102.06.05 法律字第102035034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所轄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之執行疑義相關意見彙整表」之意見
5.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6980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5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違反該法規定者,除依各該規定裁處罰鍰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得為第25條第1項各款處分,非指應先有罰鍰處分後,始得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