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3.13 法律字第103035024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69條、公司法第24、26-1、113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公司清算期間送達,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有關文書仍應向其送達;又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如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未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時,清算人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
2.
- 法務部 102.08.23 法律字第10203507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69條、公司法第85、113條規定參照,除清算人有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因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送達僅對清算人中之一人為之,亦屬合法,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3.
- 經濟部 101.07.19 經商字第10102090950號函
- 公司有依規定命令解散暨廢止登記,復由檢察署通知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者,僅撤銷廢止登記使其回復法人格,命令解散處分無庸先行撤銷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0.13 行執一字第0936000566號函
- 有關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將不獲會晤義務人,且無同居人、受雇人得受領時,應依法辦理寄存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