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16 北巿法二字第09230986100號函 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縱事後變更負責人,前負責人所應負之公法上義務並不受影響,與變更後之負責人並非同一權利義務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