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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4-03-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0909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12 北市法綜字第09836249300號
  • 業者經營方式已該當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營利事業」等各項客觀構成要件,故客觀上應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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