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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1-1、13、17、18、19、22、29、39~41、44-1、45、45-4、46、49、51、57、58、60、62、64條條文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7-1、19-2、56-1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發布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4.04.14 法律字第11403504420號書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2.
  • 法務部 109.01.03 法律字第10803519350號函
  •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38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3.
  • 法務部 108.05.15 法律字第108035022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9條規定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均無由前者主管機關與後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會銜作成行政處分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自不得自行創設共同會銜作成處分之管轄方式,故不論係認二者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應擇一優先適用,抑或認應併行適用而分別處分,均係由該管主管機關單獨作成行政處分,並非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4.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07.29 國健教字第1040700940號函
  • 網路賣家於網路上刊登販賣菸品訊息,乃違反菸害防制及行政罰法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若為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而於電腦網路為宣傳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且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規定
5.
6.
  • 內政部 102.11.29 台內民字第1020337378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所稱按次處罰,係針對多次非經許可經營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行為,並非依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件數為處罰內容。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限期改善,除應停止再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外,亦包括解除已違法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並退還消費者款項,若業者屆期未改善,自得按次處罰
7.
  • 內政部 102.10.22 台內民字第1020331601號函
  • 殯葬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未符合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因殯葬管理條例並無處罰明文,主管機關無從依法裁處,然主管機關仍得對業者進行查核輔導,並依法公開相關消費警訊及契約條文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
8.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35012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4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規業者IP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9.
  • 法務部 100.08.17 法律決字第1000020460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立法理由及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等規定,企業經營者如因臨時發生車禍受傷事故或其他正當理由,未到場陳述意見,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故意或過失及客觀上是否合致客觀構成要件,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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