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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法規類別
交通類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3 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20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5-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05月28日修正之第12、85-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法務部 114.04.30 法律字第11403505670號函
法務部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所指「當場舉發」包含「肇事」案件,是否違反處罰法定原則一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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