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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5590號函
  • 機關辦理優良職業駕駛選拔作業,進而查調申請人素行資料,乃係執行法定職務,若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蒐集該資料,其他機關於協助該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該等資料,若事亦有前述安全維護措施,當無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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