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021號令增訂公布第105-1、105-2條條文
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2.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