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2.
- 行政院衛生署 96.10.17 衛署醫字第0960046106號函
- 有關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之僅以醫院為規範對象,故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對於健康保險資料之保密,仍應符合醫療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