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06.24 法制字第1090250929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嘉義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6.06.15 法制字第10602510420號函
- 法務部就「新竹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法制意見
3.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07.21 國健教字第1030700890號函
- 菸品容器上印有明顯黃底紅字「日版配方」非屬菸品包裝必要文字,配合每包50元等比一般日本進口菸品較低售價,已明顯向消費者傳達該菸品物超所值訊息,足以引起消費者購買之意願,達到促銷該款菸品廣告效果,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行為;菸害防制法處罰對象所定「製造業者」包含委託製造者,若委託製造者與受託製造商,故意共同完成者,原則上均應分別處罰
4.
- 行政院衛生署 102.08.27 國健菸字第1020710155號
- 公司以公告方式舉辦員工競賽活動並要求員工認購推廣菸品之行為,可能使不特定人知悉宣傳內容,且已達到積極促使菸品消費使用之程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等規定
5.
- 行政院衛生署 101.06.25 國健教字第1010760057號
- 參照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菸品容器上之文字不得有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意旨,不因文字係品牌名或包裝介紹而有區別,系爭菸品於包裝上列印濾嘴材質,即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
6.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7.08.12 國健教字第0970700479號
- 行為人於禁菸場所外吸菸後,將點燃菸熄滅再進入禁菸場所,並將菸煙吐於禁菸場所內之行為,仍應屬吸菸行為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