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0.06.02 FDA 食字第1109016561號
- 第一則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管機關,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5條規定,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二則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之健康食品業者及傳播業者定義對象之認定
2.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0.04.26 FDA 食字第1109003589號
- 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