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9.24 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374號函
- 檢送103年9月19日召開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4次會議紀錄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06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724號令
- 桃園縣準用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及第5款、第5條、第16條、第17條第1項、第18條等規定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3.29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718號函
- 關於山坡地經查定為宜林地,縱使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各類都市計畫使用區,該土地仍維持農業使用者,則應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2.12 農授水保字第0961857038號令
- 臺北縣準用農委會主管之部分水土保持法規中有關直轄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