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386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序文、第6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3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7條、第22條、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序文、第29條、第32-1條第2項、第33條、第38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34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27、45、46條規定參照,第5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95.02.05,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74至82年間,主管機關如至102.03.11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
2.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03 簽見
  • 本案三家餐廳違反當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0條,雖該條文規定已修正公布刪除,惟該條文類似之規範內容於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0-1、35條仍規定,因此,該條例第30條規範內容實質上並未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