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34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27、45、46條規定參照,第5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95.02.05,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74至82年間,主管機關如至102.03.11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8.22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738號函
- 有關高爾夫球場補辦雜項執照涉及水土保持之疑義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03 簽見
- 本案三家餐廳違反當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0條,雖該條文規定已修正公布刪除,惟該條文類似之規範內容於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0-1、35條仍規定,因此,該條例第30條規範內容實質上並未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