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5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34600號函
- 「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展現,如廠商符合令示所列要件,應得向辦理採購之機關提出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申請,廠商如未提出申請,辦理採購機關仍應依系爭工程合約條款辦理,不得逕為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決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05 簽見
- 本案應請廠商依令釋提出於法定工時修正後,與修正前比較須延長「要徑」工期天數及計算方式,按具體情形協商辦理,又工程依合約規定既係屬限期完工之工程,故應無國定假日或休息日是否免計工期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