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6.03.07 法律決字第0960005859號書函
- 關於非在職員工申請應用其離職後始核備之前受僱公司之工作規則,於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5 北市法一字第09532576200號函
- 有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對於修正通過之「臺北捷運公司從業人員考核要點」,將年終考核五等人員晉薪一級修正為維持原薪級,致工會認為涉有降低勞動條件之虞,而認應事先與工會協商爭執乙案釋疑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27 北市法三字第09430962800號函
- 憲法平等原則真義所強調與實踐者,立足點的機會平等,而非違反人性之齊頭式的假平等,此觀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已明,即在保障基本工資前提下,得由資方就勞方合理工作條件,作差別待遇考量,以符市場競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