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1.24 法制字第10602501360號書函
- 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目的間,必須有合理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另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
2.
- 法務部 105.10.14 法制字第10502516910號函
-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又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內容係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規定,則為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