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8.14 法律字第108035117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2.
- 法務部 107.05.02 法律字第10703500190號函
-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29條第1項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3.
- 法務部 104.05.28 法律字第10403504960號函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50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國家公園區域內土地或建築物,究以何人為上述規定之狀態責任人,不可一概而論,例如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自以具有實際管領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狀態責任人;國有或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則應本於各該機關依法作為所有人或管理機關地位而享有私法上所有人權利或事實上支配力及管領力,考量以最可能快速、有效排除危險者,為最優先狀態責任義務人
4.
- 法務部 98.08.12 法律字第0970046615號函
- 關於具體個案業經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就該具體個案自應依該訴願決定辦理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5.01 環署廢字第0980035146號函
- 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鴨,逾期未改善,不宜以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之處分對象
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4.02 環署廢字第0980021458號函
- 無法確知之第三人於牆面塗鴨,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觀瞻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得衡酌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
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5.22 環署廢字第0970035449號函
-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作業,得否強制進入他人佔有之國有土地執行疑義乙案
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2.14 環署廢字第0960090336號函
-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應定其管理機關權責事宜,並釐清站牌設置之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告發
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7.05 環署廢字第0960049602號函
- 有關電桿、變電箱、站牌等設施之清理維護權責疑義
1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5.09 環署廢字第0960033207號函
- 土地所有權抵押後,該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仍負有清除之義務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3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23400號函
- 河濱公園內有長久停放、留置之車輛,且為有牌照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予以裁處,如為無主車輛,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由管理機關權責認定是否屬於廢棄物後清除
1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1.31 環署廢字第0960004566號函
-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公共衛生責任、義務等疑義
1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6.23 環署廢字第0940043451號函
- 有關民眾於住家內堆置一般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時,經處分仍未改善者,由執行機關強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