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4.22 環署廢字第0930024079號函
-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及其執行相關稽查作業之方式與適用規定,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情形之查核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09.12 環署廢字第0910059525號函
- 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回收相關標誌之查核工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委託,在公告其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另慈善團體銷售資源回收物品之銷售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7.08 行執一字第0916000876號函
- 一般廢棄物公告指定業者負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義務,應經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得將數期應繳納金額於同一處分或書面履行通知內個別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