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5.06 環署綜字第1050031747號函
- 關於茄萣1-4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4.12 環署綜字第1050028011號函
-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