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2.01 法律字第11203501620號函
-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2.
- 銓敘部 106.03.21 部法二字第1064206886號函
- 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分前應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3.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07.20 公保字第1041060308號函
- 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釐清事實上及法律上爭議,作成合法適當之行政決定
4.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1.17 公保字第0960000555號函
-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5.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02.09 公保字第0950001255號函
-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6.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4.23 局考字第09300121982號函
-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標準疑義
7.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4.09 公訓字第0930002938號
-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