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98.11.19 府授工品字第09815402200號函
- 參照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遴聘專任品管人員,同要點雖未針對兼任品管人員之其它身分加以明文限制,惟依公司法第222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須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不宜兼任公司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故不宜由具公司監察人身份者兼任品管人員
2.
- 臺北市政府 98.07.17 府授工品字第09830242300號函
- 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之品管人員提報登錄,得依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