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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品字第11230331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點;並自112年12月3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品字第1123035399號函勘誤第19點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 98.11.19 府授工品字第09815402200號函
  • 參照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遴聘專任品管人員,同要點雖未針對兼任品管人員之其它身分加以明文限制,惟依公司法第222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須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不宜兼任公司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故不宜由具公司監察人身份者兼任品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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