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66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民法第129、137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2.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6660號函
-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行法第7、8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3.11.10 法律字第10303512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11、13條、規費法第17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義務人逾期不繳納公路通行規費,除每案待執行金額在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得不予移送執行外,主管機關應依法儘速移送分署執行;又將義務人欠繳公路通行規費在滯納金額累積達7,500元始移送分署執行的作法,仍應注意依上述規定辦理移送,並應考量是否導致案件因逾規費徵收期間,致不得移送分署執行,進而影響國家債權維護、公權力的落實
4.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字第1000011784號書函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繳納期限屆滿後至行政處分確定前之期間,尚未起算執行時間。又於裁處權時效內依法裁處,且經合法送達並確定者,始能起算執行期間,惟行政處分係以合法送達為生效要件,如未合法送達,自不生效力,亦無從起算執行期間
5.
- 法務部 100.04.07 法律字第0999053823號函
-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128條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6.
- 法務部 100.03.11 法律字第0999051997號書函
-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2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7.
- 法務部 97.08.04 法律字第0970018330號書函
-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