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部 107.10.16 勞動關 3字第1070128385號函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等之期間,係以符合同法第2條規定之當日即起算,其始日應予計入,另所稱「60日前」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之順算方式,最遲應於該「前一日」之前一工作日通報解僱計畫書方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