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22-01-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07203號令修正公布第6、10、12、13、1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法綜字第1133015981號令公布,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第六條第一項序文規定「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經113年3月22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31006299號函告無效)
1.
  • 行政院 113.03.22 院臺綜字第1131006299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除第6條第1項序文部分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