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15 北市法一字第09130097500號函 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房地,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出租或有償使用案件,於初次辨理出租或有償使用時,應詳述同意租用緣由及適用法規,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