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2.15 簽見
- 民眾無權占有市有房地,應給付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並將房屋回復原狀及歸還,主管機關則可檢附債權證明相關文件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債務人戶籍地址資料,並寄發存證信函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2.17 北市法一字第09833393300號
- 無權占有使用他人之物,不以占有人實際上有無使用收益為必要,「占有」本身即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命受益人將其利益返還,方符公平原則